一、提交资料
1.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(原件4份);
2.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(原件4份);
3.矿区范围图及变更的批复文件(原件1份,复印件3份);
4.扩大或缩小矿区范围和变更开采矿种的,需提交变更后资源储量报告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及评审意见、备案书(原件4份);
5.变更开采方式的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(原件4份);
6.依法批准转让后,变更的需提交转让批准书和转让协议书(原件1份、复印件4份);
7.原采矿许可证正、副本原件(已年检);
8.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(原件1份、复印件4份);
9.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(原件4份);
10.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(原件4份);
11.环保部门的意见(原件1份、复印件4份);
12.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(原件1份、复印件4件);
13.采矿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(各4份)。
二、审批时限
资料齐全,符合条件的40个工作日,(工作日不包括勘测定界和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时间)。 |
办 事 程 序
采矿权人提交申报资料
窗口审查受理
承办股室对资料进行审查
股室负责人审核、提请会审
分管领导审批
主要领导签发或审核
按按发证权限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,
颁发采矿许可证或逐级上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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