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提交资料
1.采矿权转让申请书(原件4份);
2.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(原件4份);
3.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);
4.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);
5.转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证明材料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);
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;
②采矿权属无争议;
③矿产资源补偿、采矿权使用费、采矿权价款的缴费证明;
④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;
⑤审批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。
6.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(原件4份);
7.资源储量报告、评审意见及备案书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);
8.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);
9.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份);
10.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(原件1份、复印件3件);
11.原采矿许可证正、副本;
12.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(各4份)。
二、审批时限
资料齐全,符合条件的40个工作日,(不包括勘测定界和上报
上级 部门审批时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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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 事 程 序
采矿权人提交申报资料
承办股室审查受理
股室负责人审核、提请会审
分管领导审核
主要领导签发或审核
按发证权限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,
颁发采矿许可证或逐级上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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